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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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欲开饭店,与高级厨师乙商量请其加盟,井说:“你无需投资,店面、餐具和资金由我负责,你只负责炒菜就行,利润三七分成,我得七,你得三。”乙应允。此后,甲以投资人的名义开了饭店,饭店酌营业执照上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丙。第一年,饭店获利颇丰,按三七分成,甲获利21万元,乙获利9万元。第二年,饭店经营期间发生中毒事件,顾客丁索赔70万元。根据规定,下列有关丁索赔的说法中,正确的有()。(2012年)

  • A

    丁应向丙索赔

  • B

    丁应首先向丙索赔.不足部分向乙索赔

  • C

    丁应向甲索赔49万元,向乙索赔20万元

  • D

    丁应向乙、丙共同索赔70万元

  • E

    丁不能向乙索赔,因为乙与丁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

    变更经营范围应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B

    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C

    变更投资人姓名应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D

    变更出资额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E

    变更企业名称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007年5月26日,陈绅基、王建、何静3人箍订“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出资协议书”,约定陈绅基和何静各出资3.4万元,各占34%比例,王建出资3.2万元,占32%比例,后因王建不符合出资人资格,在办理事务所设立手续时变更为由陈绅基和何静2人合伙,王建的出资32万元由陈绅基和何静各分1.6万元.2人分别向王建出具了收到王建1.6万元投资款的收条,陈绅基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办所投资款1.6万元。收款人陈绅基2007年6月7日”。2007年9月3日,陈绅基与何静签订合伙协议,共出资人民币1O万元,设立立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人各占50%股份。2008年1月19日,陈绅基和何静2人办理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执行台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陈绅基。2008年8月20日,陈绅基向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台伙人提出辞职申请,辞去所长职务。2009年1月5日,陈绅基将其出资34万元转让给何静,何静同日将该3.4万元出资转让给了王建,并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2009年1月13日,陈绅基给何静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何静交来转让出资款34000元。收教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同日给王建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交来办所投资款16000元整。收款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2009年1月5日,何静为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让陈绅基与王建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内容为:陈绅基将其5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建。2009年1月7日,何静向工商局提交事务所变更登记申请,要求将立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蓦变更为王建(王建此时已具备合伙人资格).并提交了陈绅基与王建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和合伙协议,陈绅基在该协议和决议上签了自己的名。2009年1月12日,工商局依据何静提供的上述材料,将原营业执照中执行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陈绅基认为,自己共出资5万元,已转让给第三人何静34万元,自己尚有16万元,即16%的股份,不存在转让给被告王建5万元的事实,以要求确认自己与被告王建于2009年1月5日签订的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中,陈绅基称自己尚欠王建1.6万元,王建对此不予认可。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绅基又起诉工商局。1下列关于立洋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性质、合伙人出资、合伙人组成及其责任类型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该会计师事务所在设立时依法也可以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作为合伙人B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具有专业机构性质的台伙企业,属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c.该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上是两合公司D.该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在法律上有合伙人出资额的特殊要求E.在任何情况下,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都应当承担无限责任2下列关于本案合伙人、出资、证据及诉讼管辖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法院应认定陈绅基已经退伙,丧失台伙人资格B法院应认定陈绅基仍是合伙人,其投资为1.6万元C.陈绅基与王建所签“出资转让协议”,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D法院应认定该会计师事务所台伙人为陈绅基、王建、何静E.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是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法院,而不是被告所在地法院3原告陈绅基与被告王建订立的“出资转让协议”在性质、效力上属于()。A效力待定的协议B有效协议C.有重大误解的协议D.显失公平的协议E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协议4下列关于陈绅基诉工商局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陈绅基提起行政诉讼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B.行政诉讼提起后,民事诉讼依法应当中止审理c行政诉讼审理期间,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登记不生效D法院应当列工商局为被告,王建、何静为第三人E行政诉讼之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听证

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教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立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建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英国考查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录,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台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I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台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建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入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直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工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同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舍伙人。1、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根据二人的合伙协议内容,该事务所属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B根据该事务所经营业务,该事务所属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C该事务所属于有限合伙企业D该事务所属于普通合伙企业E该事务所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的合伙企业2.下列关于事务所文件效力及李海缇律地位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将李海除名的《会议纪要》是有效的B2010年2月24日,将王健除名的决议有效C将李海和E健除名的文件都未生效,需登记以后才可生效D2010年7月11日王健起诉李海和事务所的诉讼开始时,李海已经不是合伙人E.2010年7月I1日王健起诉李海和事务所的诉讼开始时,李海仍是合伙人3下列对《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的效力的说法巾,正确的有()A该《管理办法》有效B该《管理办法》无效,因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有效c该《管理办法》需得到王健的签字认可才生效D该《管理办法》属于事务所一般管理文件,应交工商管理部门备案E.该《管理办法》因侵权而无效4.下列关于法院对案件处理的做法中,正确的有()。A.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B支持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C.支持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D裁定解散合伙E.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各出资1/4,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对相关事项的决议办法作出约定;酒吧开业1年后,经营环境急剧变化,全体合伙人开会,协商对策。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通过的下列决议中,有效的有()。

  • A

    张某认为“通程”二字没有吸引力,提议改为“同升”;王某、赵某同意,但李某表示反对

  • B

    鉴于生意清淡,王某提议停业1个月,装修整顿;张某、赵某同意,但李某表示反对

  • C

    鉴于酒吧急需,赵某提议将其自有的一批咖啡机卖给酒吧;张某、王某同意,但李某表示反对

  • D

    鉴于4人缺乏酒吧经营之道,李某提议聘任其友汪某为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张某、王某同意,但赵某反对

  • E

    经张某、王某、李某、赵某4人一致同意,吸收管某为合伙人,以增加企业资金

甲向乙借款4万元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了一家食品厂(普通合伙企业)。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甲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下列关于该食品厂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

    甲可以自行将自己的食品厂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银行借款,来清偿债务

  • B

    甲可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将自己在食品厂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银行借款,来清偿债务

  • C

    乙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 D

    甲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 E

    乙可以代位行使甲在食品厂的权利

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B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C

    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 D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 E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有()。(2011年)

  • A

    有限合伙企业只有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 B

    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有限舍伙人的,应当变更为普通合伙企业

  • C

    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 D

    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

  • E

    有限合伙企业各合伙人有平等的管理权、经营权、表决权和代表权

A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曾水委托朋友霍火为事务负责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关霍火的权利和义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应对该企业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B

    可以自行设立B个人独资企业从事与A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C

    可以自行决定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A企业

  • D

    经曾水同意可以A企业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

  • E

    经曾水同意可以将A企业的商标转让给C企业使用

下列有关舍伙企业清算的说法中,正确的有()。(2013年,经调整)

  • A

    合伙企业解散,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 B

    合伙企业解散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定清算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 C

    合伙企业进入清算后,应由清算人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活动

  • D

    清算人应自被确定之日起15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

  • E

    清算开始,则合伙企业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