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拟共同组建一股份有限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其中,甲为中国人且在国内有住所,乙为英国人在中国境内也有住所,丙也是英国人但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三人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但在创立大会上决议公司不成立。经核算,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共发生各项费用2万元,募集股款400万元。 问: (1)该公司发起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2)发起人对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募集到的股款如何承担责任?
名词解释: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
简述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破产撤销权
简述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