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诉讼时效的种类。
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简述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
某市土地管理局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某会司应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对土地用途、开发期限、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某公司于合同成立后,依约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但来按约定的期限开发、利用土地,致使土地一直闲置。土地管理局在多次催促无效果的情况下,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土地管理局能否收回土地使用权?
试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点。
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试述诉讼时效的种类。
答:诉讼时效通常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民法上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没有另外特别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此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应适用2年期间的诉讼时效。因此,普通诉讼时效的时效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又称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或者单行法特别规定的仪适用于特殊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包括《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特别时效和其他单行法中规定的特别时效。
①《民法通则》关于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出售质量不舍格的商品未声明的.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②其他法律中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 除《民法通则》外,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期间不为2年的诉讼时效,也为特别诉讼时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条中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多做几道
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简述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
某市土地管理局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某会司应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对土地用途、开发期限、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某公司于合同成立后,依约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但来按约定的期限开发、利用土地,致使土地一直闲置。土地管理局在多次催促无效果的情况下,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土地管理局能否收回土地使用权?
试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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