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男与Y女均系甲国人,并在甲国内结婚后,又在乙国购置了一批财产和土地。20年后x 去世,住所移至乙国的Y根据甲国法律在乙国提起诉讼,要求以死者妻子的身份按夫妻共同财产取得x在乙国的遗产的一半和死者的地产四分之一的用益权。乙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依乙国冲突法规定,如认为本案乃属夫妻财产关系,则应适用结婚时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如认为本案乃夫妻继承权问题,则对于不动产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作为结婚时当事人住所地法的甲国法和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乙国法虽承认Y无论依上述何种认定,均可取得死者遗产的一半,但她对余下地产的用益权,如依乙国法,她不能享有,而依甲国法,她可以享有。最后乙国法院对其定性为夫妻财产关系,适用为结婚当时的住所地法的甲国法,满足了Y对其余土地四分之一的用益权的请求。 问题:(1)乙国法院在本案中作为识别时是以哪一学说为依据的?有无充分理由? (2)乙国法院在这里能依“准据法说”进行定性吗?为什么?
简述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
法国人甲在武汉旅游时,骑摩托车撞伤英国人乙后,又撞伤法国人丙,乙和丙分别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甲。 问:(1)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否将这两案合并审理? (2)如果两案合并审理,如何适用法律?如果两案分别审理,又如何适用法律?
简述中国有关一般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原则。
到中国出差的韩国籍人金某,借中国公民李某的汽车出去兜风。路上因驾驶不慎,撞伤一个老太太,金某上前询问伤势,得知老太太是到中国旅游的韩国籍公民。金某急忙开车送老太太去医院,慌忙之中忘记锁好车门,发现时,汽车已经被盗。金某拒不赔偿老太太的医药费和汽车损失。老太太和李某分别将金某告上法庭。法庭经当事人同意,将两诉合并审理。提问:(1)对老太太的起诉应如何适用法律?(2)对李某的起诉应如何适用法律?
试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旅客运输方而对国际航空运输规则和承运人责任制度进行的重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