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建筑公司于2002年4月向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保险责任是对其公司施工过程中的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每起30000元,赔偿金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甲建筑公司。5月8 日,甲公司工人张某在雨天施工后忘记在施工通道井口设立注意标志,公民李某骑摩托车经过该地时,翻入井中摔死。受害者家属向甲公司索赔,甲公司支付了费用共计 48000元。事后,甲公司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30000元。保险公司以事故系李某自己不慎所致,拒绝支付保险全。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简述责任保险合同的第三人的法律含义及其范围。
名词解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简述责任保险合同的特征。
简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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