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建筑公司于2002年4月向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保险责任是对其公司施工过程中的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每起30000元,赔偿金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甲建筑公司。5月8 日,甲公司工人张某在雨天施工后忘记在施工通道井口设立注意标志,公民李某骑摩托车经过该地时,翻入井中摔死。受害者家属向甲公司索赔,甲公司支付了费用共计 48000元。事后,甲公司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30000元。保险公司以事故系李某自己不慎所致,拒绝支付保险全。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在本案中,甲公司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公众责任险,当责任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支付保险金。李某摔死的致命原因是因为甲公司的施工工人张某在雨后施工后没有按施工要求竖立应注意的标志,以致李某在雨天骑车前行时,摔入井中。如果当时有标志在,就不至于发生这样的死亡事故。按照《民法通则》,甲公司应对其施工人员造成的事故负赔偿责任。而依照甲公司与保险公司订立的公众责任保险合同,此事故属于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甲公司在向受害者家属赔偿后,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保险公司应承担此保险事故的保险金,即支付保险合同约定的 30000元保险金。法院应该判甲公司胜诉。

多做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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