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  (1)当事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宋××,男,33岁,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省××市;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年×月×日被羁押,同年5月18口被逮捕;现羁押在××市××区看守所。  被告人郑××,女,29岁,汉族,出生地××市,初中文化,农民,暂住××市××区(户籍地在本市××县××村);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年×月×日被羁押;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2)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时的指控  ××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字(20××)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郑××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于20××年×月×日×时许,在××市××医的地下通道出口附近,向行人汤某权兜售发票。二人商定买卖发票的价格和数量后,宋××离开取票,并让被告人郑××与汤某权在原地等候。宋××将票取回后交给郑××,郑跟随汤某权至××区××大街北侧地下通道出口附近的汽车内,出售发票85份,收取人民币300元。交易完毕后,郑××被××市公安局××分局××站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伪造。赃款、赃物已全部起获并扣押在案。被告人郑××被抓获后,向民警供述了被告人朱××的体貌特征和所在位置。民警根据郑××提供的线索,在本市××区××大街北侧将宋××抓获。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宋××、郑××的行为均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对二被告人判处刑罚。公诉机关同时认为被告人郑××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  被告人宋××、郑××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没有辩解。  (4)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伙同郑××于20××年×月×日×时许,在本市××区××大街北侧地下通道出口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旅客汤某权出售伪造的××市定额专用发票85份。被告人郑××被××市公安局××分局××站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宋××亦于当日被抓获归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起获并扣押在案。  (5)证据材料  ①被告人宋××,被告人郑××的供认材料。  ②证人汤某权的证言征实,20××年×月×日18时许,在××区前门东大街西口公交车站东侧的地下通道口附近,一穿米白色衣服的小伙子向我兜售发票。最终我们商定以300元的价格交易8500元宾馆、餐饮业的定额发票。小伙子叫我在原地等,自己骑自行车与一穿红色运动服的女性交谈后进了胡同。后小伙子赶到,我同那名妇女一同上了朋友贾会的车,那妇女交给我发票。经查验,我付了她300元。后来警察就上车了。每张发票面值100元,共85张。后来被便衣民警带走的穿白上衣的小伙子,就是开始与我谈好价格的人。证人汤某权在公安机关所作辨认笔录证实,汤某权指认宋××、郑××就是向其出售假发票的人。  ③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20××年×月×日×时×分许,我开车停在××区前门东大街西口北侧,朋友“小汤”和一穿红衣的陌生女子上了我的车。女子交给“小汤”一牛皮纸信封,“小汤”从中取出发票交给我查验后,“小汤”付给那女子300元。后警察就上车了。  ④××市公安局××分局××站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了将被告人宋××、郑××抓获的时间、地点等具体情况。  ⑤××市地方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证实,涉案的发票均系伪造的发票。  ⑥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涉案赃款、赃物已由公安机关起获并扣押在案。  ⑦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了被告人宋××、郑××的身份。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市××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年×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捡察院。

  被告人宋××,男,33岁,汉族,出生地××省××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省××市;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年×月×日被羁押,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市××区看守所。

  被告人郑××,女,29岁,汉族,出生地××市,初中文化,农民,暂住××市××区(户籍地在本市××县××村);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年×月×耳被羁押;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字(20××)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郑××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于20××年×月×日×时许,在本市××区的地下通道出口附近,向行人汤某权兜售发票。二人商定买卖发票的价格和数量后,宋××离开取票,并让被告人郑××与汤某权在原地等候。宋××将票取回后交给郑××,郑跟随汤某权至××区××大街北侧地下通道出口附近的汽车内,出售发票85份,收取人民币300元。交易完毕后,郑××被××市公安局××分局××站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伪造。赃款、赃物已全部起获并扣押在案。被告人郑××被抓获后,向民警供述了被告人宋××的体貌特征和所在位置。民警根据郑××提供的线索,在本市××区××大街北侧将宋××抓获。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宋××、郑××的行为均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对二被告人判处刑罚。公诉机关同时认为被告人郑××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宋××、郑××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没有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伙同郑××于20××年×月×日×时许,在本市××区××大街北侧地下通道出口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旅客汤某权出售伪造的××市定额专用发票85份。被告人郑××被××市公安局××分局××站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宋××亦于当日被抓获归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起获并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

  (1)证人汤某权的证言证实,20××年×月×日1 8时许,在××区前门东大街西口公交车站东侧的地下通道口附近.一穿米白色衣服的小伙子向我兜售发票。最终我们商定以:300元的价格交易8500元宾馆、餐饮业的定额发票。小伙子叫我在原地等,自己骑自行车与一穿红色运动服的女性交谈后进了胡同。后小伙子赶到,我同那名妇士一同上了朋友贾金的车,那妇女交给我发票。经查验,我付了她300元。后来警察就上车了。每张发票面值l00元,共85张。后来被便衣民警带走的穿白上衣的小伙子,就是开始与我谈好价格的人。证人汤某权在公安机关所作辨认笔录证实,汤某权指认宋××、郑××就是向其出售假发票的人。

  (2)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20××年×月×日×时×分许,我开车停在××区前门东大街西口北侧,朋友“小汤”和一穿红表的陌生女子上了我的车。女子交给“小汤”一牛皮纸信封,“小汤”从中取出发票交给我查验后,“小汤”付给那女子300元。后警察就上车了。

  (3)××市公安局××分局××站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了将被告人宋××、郑××抓获的时间、地点等具体情况。

  (4)××市地方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证实,涉案的发票均系伪造的发票。

  (5)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涉案赃款、赃物已由公安机关起获井扣押在案。

  (6)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了被告人宋××、郑××的身份。

  被告人宋××、郑××均对上述证据的主要内容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郑××无视国法,出售伪造的发票,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市××区人民检察院对二被告人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井可宣告缓刑。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被告人 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并处罚全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发票八十五张、信封一个及人民币三百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

  代理审判员:刘××

  人民陪审员:马××

  (院印)

  二00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胡××


多做几道

简述笔录的概念和功用。

  简述死刑临场监督笔录正文的内容。

  简述法庭审理笔录的结构和内容。

讯问笔录的正文应当依次写明哪些内容?

简述调查笔录的主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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