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可以把法律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可为一定行为的规则,授权性规则可以分为职权性规则和权利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了人们法律义务的规则,即有关人们应为或勿为某种行为的规则,分为命令性规则(应为、积极义务)和禁止性规则(勿为、消极义务)。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委任性规则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都属于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有些权利性规则属于任意性规则。其内容大都是国家赋予人们某种意志表达力更大的权利和自由,或者说法律规则一般只对人们的权利(可以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作原则性的规定,当事人个人自行确定或选择自己权利和自由的内容或方式。
结合本题,《婚姻法》第19条第1款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
A项:说法正确,当选。为任意性规则。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此款规定的内容明确具体,是一项法律规则,而非原则。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此款属确定性规则。
D选:说法错误,不当选。此款属授权性规则,非义务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