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职权主义审判原则,又称审问式审判原则,是指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而限制控辩双方积极性的审判模式。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有三个基本特征:法官居于中心地位,从而主导法庭审理的进行;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受到抑制,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法官掌握程序控制权。本题中,陪审员中途离开法庭的行为,与职权主义无关。
B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争议事项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裁判的形成必须以达到一定要求的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本题中,陪审员中途离开法庭的行为,与证据裁判原则无关。
C项:符合题意,当选;D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直接言词原则,也称口证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认,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该原则要求法官:(1)及时通知并保证有关人员出庭;(2)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的审判人员必须始终在庭,参加庭审的全过程;(3)所有证据包括法庭依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收集的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当庭质证;(4)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主要体现在:(1)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每起案件自始至终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在案件审理开始后尚未结束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其他任何案件;(2)法庭成员不得更换。对于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审理的,应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否则,应重新审判;(3)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4)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
从以上分析可知,直接言词原则中要求审判人员在场的侧重点是:法庭成员不得擅自离开法庭,而应当始终在场,直接与诉讼当事人接触,强调的是审判员不得中途离场。而集中审理原则中“法庭成员必须始终在场参加审理”侧重强调:在场参加审理的法庭成员必须是一直都参与了庭审,而不可以是在案件审理了一部分之后,更换了法庭成员的情形,强调的是庭审过程中不得随便更换审判员。本题中,陪审员长时间离开法庭的行为违背的是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