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考查的是强制医疗程序。
A项:说法正确,当选。强制医疗程序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是增设的一种特别程序,是这几年的高频考点。《刑诉解释》第529条第2款的规定,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528条的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根据上述规定,强制医疗案件属于强制法律援助代理案件,被申请人没有诉讼代理人的,法院是“应当”通知法援机构指派,而非“可以”。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528条、530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或被告人不是必须到庭,但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场。如果被申请人或被告人没有到场,那么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刑诉解释》第530条第2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出庭的,应由其本人发表意见。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533条的规定,对前条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2)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3)被告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根据上述规定,本题中甲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法院直接按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即可,而无须经过程序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