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说法正确,当选。本题中所涉及的被告人赵某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而在起诉到法院之后已满18周岁。《刑诉解释》第46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一)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的案件;(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可见,少年法庭受理的案件是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可见,不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指开庭审理时被告人未成人,因此被告人赵某不应适用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2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法院通知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特殊规定也适用于在审判时未成年的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