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说法错误,当选。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解释(二)》第7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2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此可见,公司解散后,清算程序的启动应当按照“自行清算—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股东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的顺序进行。
B项:说法错误,当选。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但清算组本身是一个多人组成的组合,不太方便代表公司,所以《公司法解释(二)》第10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据此,应当由清算组负责人而不是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C项:说法错误,当选。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据此,债权人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
D项:说法错误,当选。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据此,法院组织清算时,清算方案应当报法院确认而不是备案,且不能直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