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答案为:ABD; 根据新法,答案为:A
A项:说法正确,当选。《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103条第1款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据此,接收病人的S县医院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S县卫生局报告。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食品安全法》第103条第3款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据此,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不是卫生局。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食品安全法》第105条第1、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据此,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将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职权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当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题干表述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属于“应启动应急预案”情形,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成立。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食品安全法》第103条第3、4款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据此,修订后《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置信息报告制度设置为依照应急预案进行,未再规定“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