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项工程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含有两个子项工程,估算工程质量,甲项为2300立方米,乙项为3200立方米,经协商,甲项单价为,乙项为。承包合同规定:
(1)开工前10d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工程合同20%的预付款。
(2)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5%的比例扣除质量保修金。
(3)当子项工程累计实际工程量超过估算工程量l0%时,可进行调价,调价系数为0.9。
(4)监理工程师每月签发付款凭证最低金额25万元。
(5)预付款在最后两个月平均扣除。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至开工当天,承包商未收到预付款,承包商不予开工,告之业主什么时候拿到预付款什么时候开工。
事件二: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并经签证确认的工程量,如下表所示:
并按相关要求办理相关价款结算。
事件三:丙项工程为业主指定分包工程,每月月底,分包商向监理工程师上报当月完成工程量,经审核后签发付款凭证,上报业主根据付款凭证数额支付当月工程款。由于业主资金紧张,3、4月份未能按时支付,分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
问题
(1)本案例的工程预付款是多少?
(2)事件一中,承包商的做法是否合理?并给出理由或正确做法。
(3)事件二中,1~4月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是多少?监理工程师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是多少?
(4)指出事件三中分包商的错误做法?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