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属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立案追诉标准的是( )。
Ⅰ.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
Ⅱ.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Ⅲ.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Ⅳ.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Ⅰ.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Ⅱ.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Ⅲ.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Ⅳ.转移或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主体。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 )的罚款。
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某负责承销的证券公司工作人员非法获取某证券发行的信息并在该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对其(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 )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Ⅰ.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Ⅱ.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Ⅲ.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Ⅳ.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条的规定,当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 )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下列属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犯罪主体的是( )。
Ⅰ.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Ⅱ.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
Ⅲ.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
Ⅳ.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
( )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利用未公开的信息交易,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有( )。
Ⅰ.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
Ⅱ.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Ⅲ.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
Ⅳ.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