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注册会计师是甲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在审计过程中,需要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具体审计计划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通过实施函证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实应收账款的存在、计价和分摊认定。
(2)因甲公司重大错报风险较高,拟将函证截止日提前至2015年12月1日。
(3)针对涉及大量余额较小且没有理由相信被询证者不认真对待函证的账户,拟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
(4)由甲公司员工对询证函粘贴封口后,安排项目组成员亲自到邮局寄发询证函。
(5)在向关联方函证时,以事务所的名义寄发积极式询证函,要求回函直接寄至会计师事务所。
(6)如果部分债务人直接向甲公司回函,只要甲公司在没有拆封的情况下直接转交项目组,就不必要求债务人直接向事务所回函。
要求:请逐一考虑上述每种情况,指出注册会计师的函证决策是否恰当,如不恰当,请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