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简述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
某市土地管理局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某会司应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对土地用途、开发期限、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某公司于合同成立后,依约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但来按约定的期限开发、利用土地,致使土地一直闲置。土地管理局在多次催促无效果的情况下,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土地管理局能否收回土地使用权?
试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点。
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答: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也就是说,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而得到实现。当后成立的物权害及先成立的物权时,后成立的物权将因先成立的物权的实现而被排斥或消灭。这是确定物权优先效力的一般规则。但是.当在同一个标的物上设定定限物权时,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得以实现;当法律明确规定了物权的先后顺序时,则应以法律的规定确定物权的先后顺序。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是指物权的客体和债权的给什物为同一标的物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其效力均优先于债权。也就是说,当在同一标的物上设定有债权时.所有权优先于债权得到保护和实现,当在同一标的物上设有用益物权,又设定有债权时,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得到保护和实现。当在同一标的物上设定有担保物权,又设定有一般债权时,担保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得到保护和实现。
多做几道
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简述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
某市土地管理局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某会司应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对土地用途、开发期限、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某公司于合同成立后,依约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但来按约定的期限开发、利用土地,致使土地一直闲置。土地管理局在多次催促无效果的情况下,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土地管理局能否收回土地使用权?
试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点。
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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