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原告A先生与被告B女生为夫妻,他们在甲国缔结了一项合同,这项合同约定他们在乙国进行离婚诉讼时,双方如何分担责任,如规定丈夫不承担对孩子的监护义务等。审理本案的乙国法官认为:“当一个国家的法院被请求执行在另一个国家缔结的合同时,问题不仅仅在于该合同按照同缔结地国家的法律是否有效,而且还在于该合同与履行地国的法律和政策是否一致;如果该合同与履行地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相抵触,法院就不能强制执行。现在,本案所涉及的合同包含两项规定……它们与我国的法律和政策相抵触,该合同第1条规定,孩子将继续在其母亲的监护之下;第3条规定,B女生应在她丈夫提起的离婚诉讼中,为取得离婚判决提供方便,第1条规定是直接与我国成文法和政策相矛盾的……而第3条规定……没有什么东西比这一规定更违反我们的法律精神……据此,这项合同的规定是完全非法,与我国法律和政策相冲突。”请问:(1)什么叫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在本案中是如何体现国际私法的这一制度的?

正确答案:

(1)什么叫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4-92
公共秩序保留,有的国家也称“保留条款”,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根据内国冲突规范的援引,本应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但因被援引的外国法违背了法院地国家(内国)的公共秩序,该国法院排除或拒绝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2分)这种排除或拒绝适用被援引的做法,就叫公共秩序保留,其结果就是被援引的外国法依据“公共秩序”而被拒绝适用。它是国家私法的一个基本制度,在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中都有规定。(2分)
(2)在本案中是如何体现国际私法的这一制度的?4-95
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般有两种标准:一是以冲突规范援引的外国法在内容上与内国公共秩序规则相抵触时为标准而拒绝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二是以冲突规范援引的外国法的适用将产生损害公共秩序的后果为标准而拒绝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2分)结合本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第一,判断一个合同的有效性本应依照合同缔结地的法律,即甲国的法律;(2分)第二,合同的内容违反了乙国的法律和公共政策;(2分)第三,如果适用甲国法承认该合同的效力,则适用甲国法的结果,即强制执行该合同,将与法院地国的法律和公共政策相抵触,因此应当排除甲国法的适用。(2分)
教材章节/页面: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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