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有人说,解释宪法应以符合制宪目的为原则:请对此观点进行辨析。

  此观点是正确的。宪法在制定的时候都有其制定的目的。宪法制定以后,当完法规范内容出现争议而对完法规范进行解释,寻求宪法规范的原意之时,通过对于制完目的的考察,可以更好地把握宪法规范的真正原意。当社会现实发展而使宪法规范的内容无法确定之时,离开了制宪的目的,将可能背离宪法规范的真正意旨。以符合宪法目的为原则可以保证解释结果与宪法规范真正内涵的一致性。

多做几道

  “如果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机关法案是无效的,这种无效的法案还能约束法院,使法院有义务让其生效吗?或者换句话说,尽管它不是法律,还能如同法律一样构成可适用的规则吗?这会在事实上推翻理论上已经确立的东西,这种荒谬如此明显,当然不能坚持。……应当强调的是,确定法律是什么是司法机关的权限和职责。那些把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人们,必定有必要对规则进行阐释和解释。假如两个法律相互冲突,法院必须决定哪一个适用。如果一部法律是违宪的,而该法与宪法都适用于同一案件,那么,法院要么无视宪法,适用该法;要么无视该法,适用宪法。法院必须决定这些相互冲突的规则中哪一个管辖该案。这就是司法职责的本质。”  ——摘自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书  请问:  (1)上述引文提出了一些什么观点?  (2)该案的历史意义是什么?

  论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

  名词解释:违宪

  名词解释:宪法实施

  试比较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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