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比较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

  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两者的区别:

  (1)在价值上,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的地位是不同等的。宪法是以保障基本权利为核心价值的规范体系。

  (2)在数量上,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也是不平衡的,通常基本权利多于基本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任何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具体来说,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之间的联系为:

  (1)相互依存,不可分离。不允许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不允许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要求。

  (2)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可以直接结合为一体的,如公民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另外两者也可以相互促进,权利的充分和有效行使可以促进自觉履行义务,义务的自觉履行也可促进权利的有效行值. (3)相互制约。没有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义务,两者是相对的。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负有遵守权利的法定界限的艾务,公民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要求他人遵守义务的法定界限的权利,有权拒绝超出义务的要求。

多做几道

  “如果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机关法案是无效的,这种无效的法案还能约束法院,使法院有义务让其生效吗?或者换句话说,尽管它不是法律,还能如同法律一样构成可适用的规则吗?这会在事实上推翻理论上已经确立的东西,这种荒谬如此明显,当然不能坚持。……应当强调的是,确定法律是什么是司法机关的权限和职责。那些把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人们,必定有必要对规则进行阐释和解释。假如两个法律相互冲突,法院必须决定哪一个适用。如果一部法律是违宪的,而该法与宪法都适用于同一案件,那么,法院要么无视宪法,适用该法;要么无视该法,适用宪法。法院必须决定这些相互冲突的规则中哪一个管辖该案。这就是司法职责的本质。”  ——摘自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书  请问:  (1)上述引文提出了一些什么观点?  (2)该案的历史意义是什么?

  论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

  名词解释:违宪

  名词解释:宪法实施

  试比较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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