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有人认为,制宪主体和制宪机关只是概念表述不同,实际上二者是一回事。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1)宪法制定主体。

  宪法制定主体.叉称制完主体,是指享有制定宪法权的行为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中国人民(国民)事实上成为了我国宪法的制定主体。《宪法》第2条第1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也表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制宪主体为人民(国民)。

  (2)制宪机关。

  为了宪法的制定而专门成立的机关是宪法制定机关,又称制宪机关。制宪权的享有主体为国民,而制宪权的具体行使主体则为制宪机关。制宪机关可以是由一部分国民组成,也可以是由国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等,形式不一。为了使国民有效地行使制完权,各国均须通过各种形式建立制宪机关并赋予其制宪权。有的直接以人民的名义组织制、宪机关,如通过制宪会议、宪法天套等采制定宪法,有的根据获得独立的过渡性法律文件等组织制宪机关来制定宪法,有的是根据社会转型的需要来成立制宪机关.等等。制宪机关根据民意来行使制宪权,具有制定宪法。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宪法》。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制宪权具体行使的具体表现。因此,从制宪权的理论来看,1954年宪法的制定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宪权唯一的一次行使。而我国制宪权具体的行使主体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我国,具体行使制宪权的主体由人民选举人民代表所组成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多做几道

  “如果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机关法案是无效的,这种无效的法案还能约束法院,使法院有义务让其生效吗?或者换句话说,尽管它不是法律,还能如同法律一样构成可适用的规则吗?这会在事实上推翻理论上已经确立的东西,这种荒谬如此明显,当然不能坚持。……应当强调的是,确定法律是什么是司法机关的权限和职责。那些把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人们,必定有必要对规则进行阐释和解释。假如两个法律相互冲突,法院必须决定哪一个适用。如果一部法律是违宪的,而该法与宪法都适用于同一案件,那么,法院要么无视宪法,适用该法;要么无视该法,适用宪法。法院必须决定这些相互冲突的规则中哪一个管辖该案。这就是司法职责的本质。”  ——摘自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书  请问:  (1)上述引文提出了一些什么观点?  (2)该案的历史意义是什么?

  论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

  名词解释:违宪

  名词解释:宪法实施

  试比较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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