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7岁的陈超,是河南省伊川县平等乡农民,2007年9月5日被洛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以下称劳教委)决定劳教两年。11 月5日,在劳动教养学校已经“服刑”2个月的陈超,一纸诉状将洛阳市劳教委告上法庭,认为“作为行政法规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的“劳动教养’,是一种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由于在诉状中涉及了劳教制度违法的内容,因此洛阳市西工区法院正式受理案件后,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已经施行50年的劳教制度,遭遇新一轮的声讨高潮。类似陈超的有关劳教的个人诉讼一直存在,而知识界要求废除劳教制度的呼声近年也是越来越高。  同年12月4日,全国法制日,69名专家学者向全国人大提交公民建议,要求启动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违宪审查。建议者以法律学者和律师为主,其中包括经济学者茅于轼、法学者贺卫方等,著名法学家江平也表达了同样的意见。这份公民建议书从违宪、与立法法等上位法相冲突、与国际公约无法接轨,以及政治管理四个方面表达了提请对劳教制度进行违宪审查的理由。建议继而认为,“时至今日,进行违宪审查、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条件都已经完全成熟。”  根据材料,请回答下列问题: (1)陈超认为劳教制度违法,其理由有哪些?  (2)专家学者们提交的公民建议书提请对劳教制度进行违宪审查,其理论依据是什么?

  (1)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劳动教养显然与此相违背。我国《立法法》亦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盐须以“制定法律”为前提。

  (2)宪法在一个国家之内,相对于所有社会主体的行为来说,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最高效力表现在:①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国家立法机关在进行日常立法时,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以宪法的规定为基础。无论一般法律是否明确规定其是依据宪法而制定的,事实上它们都是依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②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无效。如果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的规定、原则及精神相抵触,或者相抵触的部分无效,或者全部无效。劳教制度违反了我国宪法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规定,故应进行违宪审查。

多做几道

  “如果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机关法案是无效的,这种无效的法案还能约束法院,使法院有义务让其生效吗?或者换句话说,尽管它不是法律,还能如同法律一样构成可适用的规则吗?这会在事实上推翻理论上已经确立的东西,这种荒谬如此明显,当然不能坚持。……应当强调的是,确定法律是什么是司法机关的权限和职责。那些把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人们,必定有必要对规则进行阐释和解释。假如两个法律相互冲突,法院必须决定哪一个适用。如果一部法律是违宪的,而该法与宪法都适用于同一案件,那么,法院要么无视宪法,适用该法;要么无视该法,适用宪法。法院必须决定这些相互冲突的规则中哪一个管辖该案。这就是司法职责的本质。”  ——摘自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书  请问:  (1)上述引文提出了一些什么观点?  (2)该案的历史意义是什么?

  论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

  名词解释:违宪

  名词解释:宪法实施

  试比较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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