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人人生而平等,因此每个国民都享有制宪权,全体国民都直接参与制宪过程。请对此观点加以辨析。

  此观点过于武断。虽然制宪权的主体为国民,但是并不意味着全体国民都直接参与制宪过程,具体行使制宪权,而是由作为制宪主体的国民通过特定的机关来进行宪法的制定工作。这种为了宪法的制定而专门成立的机关是宪法制定机关,叉称制宪机关。因此,制宪权的享有主体与制宪权的行使主体是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制完权的享有主体为国民,而制宪权的具体行使主体则为制宪机关。制宪机关可以是由一部分国民组成,也可以是由国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等,形式不一。为了使国民有效地行使制宪权,各国均须通过各种形式建立制宪机关并赋予其制宪权。有的直接以人民的名义组织制宪机关,如通过制宪会议、宪法大会等来制定宪法,有的根据获得独立的过渡性法律文件等组织制完机关来制定宪法,有的是根据社会转型的需要来成立制宪机关,等等。制宪机关根据民意来行使制宪权,具有制定宪法。

多做几道

  “如果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机关法案是无效的,这种无效的法案还能约束法院,使法院有义务让其生效吗?或者换句话说,尽管它不是法律,还能如同法律一样构成可适用的规则吗?这会在事实上推翻理论上已经确立的东西,这种荒谬如此明显,当然不能坚持。……应当强调的是,确定法律是什么是司法机关的权限和职责。那些把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人们,必定有必要对规则进行阐释和解释。假如两个法律相互冲突,法院必须决定哪一个适用。如果一部法律是违宪的,而该法与宪法都适用于同一案件,那么,法院要么无视宪法,适用该法;要么无视该法,适用宪法。法院必须决定这些相互冲突的规则中哪一个管辖该案。这就是司法职责的本质。”  ——摘自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书  请问:  (1)上述引文提出了一些什么观点?  (2)该案的历史意义是什么?

  论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

  名词解释:违宪

  名词解释:宪法实施

  试比较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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