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有:
(1)民主集中制。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实行集中,在集中指导下民主的一个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原则,体现民主与集中的辨证统一。
(2)责任制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两种责任制: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集体负责制是指机关的全体组成人员和领导成员在重大问题的决策或决定上权利平等,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由集体承担责任。个人负责制亦称首长负责制,它是指在决策问题上由首长个人决定并承担责任的一种领导体制。
(3)法治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在国家机构中具体体现为,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强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组织和建立国家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所有国家机关的职权都有法律依据;并且各种国家机构都必须依法定程序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国家权力机关要加强法律监督,保证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4)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首先在思想上树立密切联系群众,一切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赋予。其次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再次,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加管理国家并接受人民监督。
(5)精简和效率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在我国,该原则主要表现为,依法设置机构,定岗定员,改变国家机关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效率低等情况;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完善和推广国家公务员制度。
(6)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我国的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必须遵守该项原则的宪法依据是我国《宪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