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有:

  (1)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人民法院对一切案件中的当事人都必须平等地依据法律规定进行适用,不得考虑法律以外的其他因素,既不得对当事人进行歧视,也不得给予任何一方特权。

  (3)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公开进行,允许旁听、采访和报道。但所有案件均须公开宣判。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蔽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

  (5)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是国家赋予被告人反驳不实指控、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诉讼权利。

多做几道

  “如果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机关法案是无效的,这种无效的法案还能约束法院,使法院有义务让其生效吗?或者换句话说,尽管它不是法律,还能如同法律一样构成可适用的规则吗?这会在事实上推翻理论上已经确立的东西,这种荒谬如此明显,当然不能坚持。……应当强调的是,确定法律是什么是司法机关的权限和职责。那些把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人们,必定有必要对规则进行阐释和解释。假如两个法律相互冲突,法院必须决定哪一个适用。如果一部法律是违宪的,而该法与宪法都适用于同一案件,那么,法院要么无视宪法,适用该法;要么无视该法,适用宪法。法院必须决定这些相互冲突的规则中哪一个管辖该案。这就是司法职责的本质。”  ——摘自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书  请问:  (1)上述引文提出了一些什么观点?  (2)该案的历史意义是什么?

  论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

  名词解释:违宪

  名词解释:宪法实施

  试比较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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