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本民族地方内部事务的自治权。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特点,也是我国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集中体现,同时也是区别于一般地方行政区域的标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具体表现为:
(1)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事务。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出人大代表组成自治机关,行使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民主权利。
(2)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4)自主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少数民族都有按照传统风俗习惯生活、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
(5)自主管理地方财政。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6)自主安排、管理和发展经济建设事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
(7)自主发展教育、科技和文化等社会事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
(8)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