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10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司法部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授予职业资格的其他情形。据此,鉴定意见由自然人出具,单位不能做鉴定人。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证人的资格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不能辨别是非,不能说法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因此只有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导致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才不能做证人,并非所有有生理和精神缺陷的人都不能做证人。就鉴定人而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不一定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只要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能力,具有专门知识,能够解决专门问题,一样可以担任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D项:说法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78条第3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