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3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刑诉解释》第208条规定:“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可见,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由院长签发强制令强制其出庭的是证人,而非鉴定人。鉴定人经通知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可见,法庭审判过程中,需要重新鉴定的,可以延期审理,而非中止审理。
C项:说法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21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2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可见,辩护人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通过向鉴定人发问等方式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意见证据规则的规制适用于普通证人的陈述,但不适用于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