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1条规定,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120条(即刑事诉讼法第80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2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但《刑事诉讼法》第84条又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可见,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尚未送到看守所羁押时,24小时内进行的讯问可以不在看守所内进行。
D项:说法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9条规定:“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