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202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可见,如果被告人被羁押,自诉案件与普通公诉案件审理期限相同,如果没有被羁押,二者审理期限不同。
B项:说法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204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刑诉解释》第333条规定:“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可见,自诉案件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当事人都可以在宣判前和解。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334条规定:“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刑诉解释》第277条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1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可见,第一审程序中前两类自诉案件可以提起反诉,二审程序提起反诉,法院应当告知另行起诉。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333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无须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