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考查的是死刑复核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据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裁定作出后,生效的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裁定。本案中乙被判无期徒刑后上诉,高院维持原判,对乙生效的是二审的裁定,而非判决。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344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上述规定,高级法院审理二审案件维持死刑立即执行原判的,应当直接报请最高法院核准,而无须先复核。
《刑诉解释》第35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3)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4)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5)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本题中,最高法院如认为原判决对乙的犯罪事实未查清,属于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而不能在查清的基础上改判;且文书只能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