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银行开立账户,应出具税务登记证件,其账号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C项:说法错误,当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二次修订。第14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