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唐律疏议·杂律》:
诸违令者,苔五十;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别式,减一等。
【疏】议曰:“令有禁制”,谓《仪制令》“行路,贱避贵,去避来”之类,此是“令有禁制,律戊罪名”,违者,得答五十。“别式减一等”。谓《礼部式》“五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下服朱”之类,违式文而著服色者,答四十,是名“别式减一等”。物仍没官。
请结合上述材料,运用中国法制史相关知识,回答以下问题:
(1)材料中律文的主要规定是什么?
(2)律文与疏议之间是何种关系?
(3)唐代的律、令、式三者是何关系?
(1)该材料规定的意思是:唐朝令、式中禁止且律有相应规定的行为,按照律的规定处罚。唐令、 式中禁止但是律无相应规定的行为,以“笞五十”或“减一等”即笞四十,被追究刑事责任。
(2) 疏议是对律文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证解释,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疏议不但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从历史上寻根溯源,叙其沿革,而且引证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疏议贯通相关律文,使松散的律文之间形 成严密的网络,从而形成了相互照应、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疏议使概括性的法律条文细密化。疏议拾遗补阙,解 释疑难,因而,疏议实际上成立第二次立法。本条律文的疏议主要是通过例举的方法,对律文中何为“违令”、何 为"别式”进行解释,以统一法律的适用。
(3) 唐朝法律形式主要为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关于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令是有关国家政权组织制度与 行政管理活动的法规,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活动细则,具有行政法规性质。律、令、 式彼此相互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复杂的社会关系起到了综合调整的重要作用。其中,令、式是从积极方 面规定国家机关和官民人等应当遵行的制度、准则和规范,律则从消极方面规定违反令、式以及其他一切犯罪的刑 罚制裁,即“一断于律”。几种法律形式并用,使法律的运用既有相对稳定性,又有一定灵活性,形成一个周密的 法律体系。

多做几道

陈某夫妇靠捡拾垃圾为生,几年中“捡回”5名残疾弃婴,并筹钱为孩子们治病。当地民政部门认为,陈某夫妇不具备法定收界条件,且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属非法收养。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很多人对相关法律规定表示无法理解,认为陈某夫妇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应予充分肯定。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 请根据法与道德关系的原理,对陈某夫妇收养弃婴的行为进行分析。
(2) 针对人们的态度和观点,阐述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
联系我国法治现状,论述立法民主原则的内容、要求及意义。
某市著名民营企业家、全国人大代表牵某,在全国人大代表小组讨论会上,论及政府有关民营经济的一些政策和管理措施时,对其所在市领导的某些做法大加批评,言辞颇为激烈。该市领导获悉后极为不满,并安排 其秘书对李某的通讯往来密切监控。1个月后,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宣布将李某遮捕。
请结合宪法学知识,分析李某的哪些权利受到侵犯,并说明依据。
试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及其完善。
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乘舆马惊。于是使骑捕之,属廷尉。释之治问。曰:“县人来,闻暉,匿桥下。久,以为行过,既出,见车骑,即走耳。”释之奏当:“此人犯哗,当罚金。”上怒日:“此人亲惊吾马,马赖和柔,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使诛之则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壹顷,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上良久曰:“廷尉当是也。”(《汉书·张释之传》)
(1)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①何谓犯?汉朝对于犯啤给予何种处罚?2廷尉在汉代司法机关体系中的地位及职责如何?
(2)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阐述这段史料提供的历史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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