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
购买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60万元,增值税额为10.2万元,公司已开出商业承兑汇票。该原材料已验收入库。
用原材料对外投资,双方协议按成本作价。该批原材料的成本和计税价格均为41万元,应交纳的增值税额为6.97万元。
销售产品一批,销售价格为2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实际成本为16万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购货方,货款尚未收到。该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实际成本为3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月末盘亏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
将原值为50万元,已提折旧为4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为5万元的固定资产对外出售,取得价款30万元并存入银行。
用银行存款交纳本月增值税2万元。
月末将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某企业“应付账款”科目月末贷方余额20万元,其中:“应付甲公司账款”明细科目贷方余额25万元,“应付乙公司账款”明细科目借方余额5万元,“预付账款”科目月末贷方余额30万元,其中:“预付A工厂账款”明细科目贷方余额40万元,“预付B工厂账款”明细科目借方余额10万元。该企业月末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预付账款”项目的金额为( )。
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应当计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