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甲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A注册会计师是甲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假定存在以下与职业道德相关的情况:
(1) ABC事务所与甲公司同时在乙公司拥有重大经济利益,且甲公司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为将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降低到可接受水平,ABC事务所拟聘请其他事务所对本项目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2)项目组成员B的妻子通过继承获得甲公司市值5万元的股份,但已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尽快处置全部经济利益。事务所认为B注册会计师可以继续参与甲公司审计。
(3)C注册会计师2010年至2012年负责对甲公司审计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2013年至2014年改任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每项业务的任职时间都不足5年,ABC事务所继续指派其担任签字注册会计师。
(4) 2015年初.ABC事务所接受甲公司委托为其提供对财务报表不具有重大影响的评估服务。虽然在评估工作结束前发现该项评估服务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但ABC事务所认为该项服务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处于可接受水平。
(5)D注册会计师是ABC事务所的合伙人,已连续5年负责对甲公司重大税项的不确定性作出结论,但从未担任项目合伙人。ABC事务所认为无须将其轮换出项目组。
(6)甲公司2015年12月要求ABC事务所为其提供与财务会计系统相关的内部审计外包服务。为保持独立性,ABC事务所没有接受该项外包服务,而是以分包商的身份局部参与提供该项服务。
要求:分别考虑上述事项(1)至(6),不考虑其他情况,指出所述事项是否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的相关规定。如认为不符合,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