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何不同?

  答: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以下区别:

  (1)产生的原因不同。根据法律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七种,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

  (2)无效的条件不同。无效民事行为是不附带爷件的无效,即绝对的无效。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有条件的无效,即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对该项民事行为提出撤销的要求,而且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许可撤销的情况下,该项民事行为才会无效。故可撤销民事行为为相对的无效。

  (3)效力不同。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撤销之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不过,这种撤销的效力可以追溯到行为开始之时。

  (4)主张无效的主体不同。无效民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均可主张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可主动确认无效。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能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主张无效。


多做几道

  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简述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

  某市土地管理局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某会司应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对土地用途、开发期限、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某公司于合同成立后,依约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但来按约定的期限开发、利用土地,致使土地一直闲置。土地管理局在多次催促无效果的情况下,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土地管理局能否收回土地使用权?

  试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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