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19世纪中期.当国门在洋枪大炮的压力之下被渐渐打开时,本没有基础的宪政思潮也在中国大地开始涌动。20世纪初,在不同势力的要求立宪和反对立宪的嘈杂声中,在清延政府的半推半就中,近代中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终于面世,这一文件是“宪政编查馆、资政院五大臣督同馆院谙习法政人员,甄采列邦之良规,折衷本国之成宪”编辑而成的,共23条,分为两个部分,一为君上大权,共14条;二为臣民的权利和义务,共 9条。 材料二 l 912年3月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约法》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7章56条。它仿照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全国的立法权属于参议院;临时大总统行使职权须有国务员到署;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利。它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国民有人身、财产、言论、通信、居住和信教等自由,有请愿、选举、被选举的权利。在国家机构体制上,规定实行内阁制,内阁总理由议会的多数党产生,总理对总统要办的事项,如不同意,可以驳回,总统颁布命令颁由内阁总理副署才能生效。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在南京正式公布了这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材料一,清回答《钦定宪法大纲》的性质与特点。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有何重要意义。
“如果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机关法案是无效的,这种无效的法案还能约束法院,使法院有义务让其生效吗?或者换句话说,尽管它不是法律,还能如同法律一样构成可适用的规则吗?这会在事实上推翻理论上已经确立的东西,这种荒谬如此明显,当然不能坚持。……应当强调的是,确定法律是什么是司法机关的权限和职责。那些把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人们,必定有必要对规则进行阐释和解释。假如两个法律相互冲突,法院必须决定哪一个适用。如果一部法律是违宪的,而该法与宪法都适用于同一案件,那么,法院要么无视宪法,适用该法;要么无视该法,适用宪法。法院必须决定这些相互冲突的规则中哪一个管辖该案。这就是司法职责的本质。” ——摘自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书 请问: (1)上述引文提出了一些什么观点? (2)该案的历史意义是什么?
论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
名词解释:违宪
名词解释:宪法实施
试比较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