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聘请ABC会计师事务所的A注册会计师担任甲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的项目合伙人,相关情况如下:
(1)A注册会计师认为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意见覆盖的范围是财务报表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A注册会计师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确定了了解和识别内部控制的程序的性质。
(3)因为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本身就是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所以A注册会计师在识别重要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时,没有考虑控制的影响。
(4)A注册会计师在实施穿行测试时往往综合运用询问、观察、检查相关文件记录和重新执行。穿行测试是一种测试内部控制运行是否有效的方法。
(5)A注册会计师认为如果多项控制能够实现同一目标,则不必了解与该目标相关的每一项控制。
(6)甲公司在基准日前对存在缺陷的控制进行了整改,A注册会计师检查了整改当天控制运行有效,得出了内部控制有效的结论。
要求:针对上述事项(1)至(6),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