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考查了刑事审判的原则和特征。
A项:刑事诉讼职能,可分为控诉、辩护和审判三种。如果一个人(或机关)参与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不利于被告人的,那么这个人(或机关)行使的是控诉职能。反之,则是行使辩护职能。如果一个人(或机关)参与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解决纠纷,行使裁判权,那么这个人(或机关)行使的是审判职能。
B项: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所谓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言词原则是指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C项:刑事审判的程序性特征表现为审判中立、不偏不倚、审判公开等。
D项:刑事审判控辩式庭审方式,又叫对抗制审判模式,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是指法官(或陪审团)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的模型由控方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动和控制的一种审判模式。控辩式庭审方式有三个基本特征:(1)法官消极中立;(2)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和平等对抗;(3)控辩双方共同控制法庭审理的进程。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沿着控辩式庭审方式进行改革,如完善了辩护制度,特别是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扩大了强制法律援助辩护的适用范围,强化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申请调取证据权等;修改了证据制度,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建立了证人作证补偿制度;完善审判程序,完善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增设专家辅助人制度等。
A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项:说法正确,当选。本题中“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表述要求审理者亲自接触证据,由其直接听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中直接原则的要求,故选项B是正确答案。选项A虽然有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刑事诉讼职能,但并没有体现刑事诉讼职能的细化与完善,故选项A错误。选项C、D并没有直接体现,故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