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通过互联网借贷平台“宜房贷”的介绍,与B建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4%,1年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用途为用于S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S项目)开发建设;A公司应当按季向B公司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借款总额支付1%的违约金。
在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以正在建造的S项目作为抵押,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有权用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
B公司依照约定于2015年3月6日向A公司发放借款,并从发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1年的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A公司无法清偿借款本金,B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返还本金2亿元,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经查:S项目经评估后的可变现价值为3500万元;S项目建设取得了一切合法的批准手续,但在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登记。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要求A公司返还本金2亿元,是否能够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
(2)B公司要求A公司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是否能够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
(3)B公司与A公司设定抵押权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批电脑,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期限。则( )。
甲公司可以随时提出履行,乙公司必须立即履行
双方可以补充约定履行期限
甲公司可随时要求乙公司履行,但应给其必要的准备时间
双方若有相关交易习惯的,可以从该习惯确定
甲借款给乙2万元,甲与丙之间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此后乙与甲协商变更借款数额为2.5万元。合同到期时,乙无力偿还该借款。根据《担保法解释》,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丙应承担2.5万元的保证债务
丙应承担2万元的保证债务
丙承担保证债务后有权向乙追偿
丙不承担该保证债务
下列关于动产质权效力说法中,正确的有( )。
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质物的转移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动产质权设立后,在主债务清偿以前,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但不能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约定的出质财产为准
2003年6月,甲公司将一台价值900万元的机床委托乙仓库保管,双方签订的保管合同约定:保管期限从6月21日至10月20日,保管费用2万元,由甲公司在保管到期提取机床时一次付清。
8月,甲公司急需向丙公司购进一批原材料,但因资金紧张,暂时无法付款。经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机床做抵押,购入丙公司原材料。双方约定:至12月8日,如甲公司不能偿付全部原材料款,丙公司有权将机床变卖,以其价款抵偿原材料款。
10月1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转让机床合同(丙公司已经同意),双方约定:甲公司将该机床作价860万元卖给丁公司,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丁公司在收货后10日内付清货款。
10月下旬,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有证据证明),于是通知丁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没有给予任何答复。11月上旬,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向丁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机床保管费,乙仓库可以行使什么权利?
(2)甲公司向丁公司转让已抵押的机床,甲、丁之间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中止履行与丁公司订立的转让机床合同?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解除与丁公司订立的转让机床合同?为什么?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有效承诺的是( )。
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承诺函后,随即又发出一份函件表示收回承诺,两封函件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内发出承诺,正常情形下可如期到达要约人,但因连日暴雨致道路冲毁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已超过承诺期限,要约人收到承诺通知后未作任何表示
受要约人发出表示承诺的函件时已超过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期限,要约人收到后未作任何表示
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回函表示:“若价格下调5%,我司即与贵司订立合同”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或粘单未记载下列事项,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的有( )。
保证人签章
保证日期
被保证人名称
“保证”字样
甲公司签发一张6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乙公司,找到赵、钱、孙三人作为票据的保证人,老赵和老钱在票据正面记载“若持票人到期不获付款,我二人各承担票据责任的50%”;老孙在票据的正面记载“若到期后甲公司不能支付票款,持票人必须先到法院起诉,本人只承担补充责任”;后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同时与老李签订保证合同,老李在合同中注明“若票据到期后持票人不获付款,必须先到法院起诉,本人只承担补充责任”。则上述四位保证人应对该票据承担连带责任的有( )。
老赵
老钱
老孙
老李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出票日期为4月1日的银行本票,那么该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的最后日期为( )。
4月11日
10月1日
7月1日
6月1日
下列关于支票记载事项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付款日期为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支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付款地为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支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出票地为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支票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付款人名称为支票的授权补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