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宪法的渊源。

  答:宪法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各国受本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法律传统、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以及政治需要等原因所决定,采取了适合于本国的宪法表现形式。概括起来,宪法主要有以下渊源:

  (1)宪法典。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宪法典,绝大多数国家以法典的形式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为弥补宪法典的缺陷,使宪法典能够及时适应社会实际的变化,产生了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是宪法典的组成部分之一。

  (2)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3)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政治权力运行习惯或传统。不成文宪法国家和成文宪法国家都存在宪法惯例,只是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的作用厦在该国宪法中所占的地位有所不同。

  (4)宪法判例。在普通法系国家,根据“先例约束原则”,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判决因是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而成为判例。同时,根据普通法的原理,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创造规则,即所谓的“造法”。

  (5)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是有权机关对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的含义的说明。宪法解释与宪法具有同等的效力,也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6)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某一事项中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缔结的书面协议。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同时又属于成文法国家,宪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和国际条约。

多做几道

  “如果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机关法案是无效的,这种无效的法案还能约束法院,使法院有义务让其生效吗?或者换句话说,尽管它不是法律,还能如同法律一样构成可适用的规则吗?这会在事实上推翻理论上已经确立的东西,这种荒谬如此明显,当然不能坚持。……应当强调的是,确定法律是什么是司法机关的权限和职责。那些把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人们,必定有必要对规则进行阐释和解释。假如两个法律相互冲突,法院必须决定哪一个适用。如果一部法律是违宪的,而该法与宪法都适用于同一案件,那么,法院要么无视宪法,适用该法;要么无视该法,适用宪法。法院必须决定这些相互冲突的规则中哪一个管辖该案。这就是司法职责的本质。”  ——摘自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书  请问:  (1)上述引文提出了一些什么观点?  (2)该案的历史意义是什么?

  论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

  名词解释:违宪

  名词解释:宪法实施

  试比较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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