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发展。

  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有:

  (1)结构顺序有所变动。前三部宪法将“国家机构”作为第二章,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第三章,而现行的1982年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为第二章,放在总纲之后,表明公民宪法地位的提高,也意味着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机构存在的目的。

  (2)基本权利条款有所增加,内容更加充实。1954年《宪法》中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文是14条,1975年《宪法》是2条,1978年《宪法》是12务,1982年《宪法》增加到19条,且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有18项之多,内容更加充实、具体和明确。

  (3)强调基本权利的实现条件。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基本权利实现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4)强调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另外,还要求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5)将“人权”概念写进宪法。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反映出我国政府对保障人权的高度重视。

多做几道

  “如果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机关法案是无效的,这种无效的法案还能约束法院,使法院有义务让其生效吗?或者换句话说,尽管它不是法律,还能如同法律一样构成可适用的规则吗?这会在事实上推翻理论上已经确立的东西,这种荒谬如此明显,当然不能坚持。……应当强调的是,确定法律是什么是司法机关的权限和职责。那些把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人们,必定有必要对规则进行阐释和解释。假如两个法律相互冲突,法院必须决定哪一个适用。如果一部法律是违宪的,而该法与宪法都适用于同一案件,那么,法院要么无视宪法,适用该法;要么无视该法,适用宪法。法院必须决定这些相互冲突的规则中哪一个管辖该案。这就是司法职责的本质。”  ——摘自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书  请问:  (1)上述引文提出了一些什么观点?  (2)该案的历史意义是什么?

  论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

  名词解释:违宪

  名词解释:宪法实施

  试比较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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