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由于存在不同的究法解释体制,因此宪法解释的程序也存在一定的差别。宪法解释的一般程序通常包括:
(1)宪法解释的提出。在宪法适用过程中,由于社会现实发生变化或由于宪法规范的滞后性等而出现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发生冲突时,需要对宪法进行解释。而宪法解释必须由特定的主体提出,解释程序方可启动。由于各国宪法解释体制存在差别。因此,宪法解释的提出程序也存在差异。我国宪法解释的提出主体包括:①提出宪法解释要求的主体: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②提出宪法解释建议的主体,其具有广泛性。除提出宪法解释要求主体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均可以提出宪法解释的建议。
(2)宪法解释的审查。在宪法解释的提出程序结束以后,具有宪法解释权的机关在接到宪法解释请求以后,要依据法定的程序对宪法解释的请求进行审查,从而决定是否作出解释。在我国,宪法解释机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直接对宪法解释请求进行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委托全国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事先审查,审查结束后由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具体的审查报告。
(3)宪法解释的决议。经过宪法解释的审查程序以后,宪法解释机关则根据具体审查情况对请求事宜作出相应的宪法解释。在我国,由于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因此,对于经过审查的宪法解释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刚需根据具体情形做出宪法解释的决议。目前对于宪法解释的决议程序尚无规范上的依据,但是可以参照法律等规范的解释程序来进行。对宪法进行解释时必须过半数通过。表决的方式可用举手的方式,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4)宪法解释的公布。宪法解释机关在按照法定程序以决议等形式作出正式的宪法解释以后,要按照一定的程序予以公布,通常宪法解释的效力自公布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宪法解释一般由国家元首来进行公布。在我国,宪法解释一般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公报的形式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