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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A已濒临破产,尚未进行清算,合伙人甲欠张某10万元,该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为抵销该债务,甲未经合伙企业同意与不知情的张某签订合同,约定将合伙企业的机器设备抵债,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

    甲与张某的合同有效,合伙企业的损失可以向张某追偿

  • B

    甲与张某的合同无效,合伙企业的损失不可以向张某追偿

  • C

    甲与张某的合同无效,合伙企业可以向张某追回设备,张某的损失由甲承担

  • D

    甲与张某的合同有效,合伙企业的损失不能向张某追偿,只能向甲追偿

周某、王某,李某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营一年后,周某欲把其在普通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转让给普通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人,合伙协议没有相关的约定,则以下判断正确的是(  )。

  • A

    周某的转让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 B

    如王某不同意周某将其份额转让,则王某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份额  

  • C

    如周某经王某、李某同意,将其份额转让给了第三人,则周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就免除了责任  

  • D

    第三人购得该份额后,其对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不必负责

赵某、钱某、孙某、李某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赵某、钱某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 A

    孙某、李某有权监督赵某、钱某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 B

    如赵某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某可以对赵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 C

    如赵某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孙某可以对赵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 D

    如赵某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某、李某、钱某有权决定撤销对赵某的委托

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合伙协议的约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①债权人D能否就甲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100万元向有限合伙人C追偿?并说明理由。②A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甲、乙分别为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后甲变更为有限合伙人,乙变更为普通合伙人。下列关于甲、乙对其合伙人性质互换前的企业债务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 A

    甲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B

    甲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 C

    乙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D

    乙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甲、乙、丙、丁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甲是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执行,其余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 A

    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A公司购买一辆二手车

  • B

    乙代表合伙企业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代销合同

  • C

    丙将自有房屋租给合伙企业使用

  • D

    丁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须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

    该合同有效,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B

    该合同无效,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C

    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D

    该合同无效,经甲追认后有效

赵、钱、孙三位合伙人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后来合伙人赵决定将自己持有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李,经查合伙企业协议中未对该种转让行为作出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赵转让财产份额后通知其他合伙人

  • B

    赵转让前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C

    赵转让前须经半数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 D

    赵只需要在转让前通知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

张先生在谈论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时讲到以下内容,其中不正确的是(  )。

  • A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投资人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 B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 C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 D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偿债务时,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应作为第一顺序清偿

2014年10月,甲、乙、丙、丁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普通合伙人,乙、丙、丁为有限合伙人。2015年5月丙转为普通合伙人,2015年2月该合伙企业欠银行30万元,直至2015年8月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下列关于甲、乙、丙、丁对30万元银行债务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

    乙、丁应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B

    乙、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

  • C

    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D

    乙、丙、丁应以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