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2012年1月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全部为存货项目计提的跌价准备)为15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全部为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为7.5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甲公司不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同时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变更为25%。
该公司2012年利润总额为5 000万元,涉及所得税会计的交易或事项如下:
(1)2012年1月1日,以1 043.27万元自证券市场购入当日发行的一项3年期、到期还本每年付息国债。该国债票面金额为1 0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6%,实际年利率为5%。甲公司将该国债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
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
(2)2012年1月1日,以2 000万元自证券市场购入当日发行的一项5年期、到期还本每年付息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票面金额为2 0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5%,实际年利率为5%。甲公司将其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
税法规定,公司债券利息收入需要交所得税。
(3)2011年11月23日,甲公司购入一项管理用设备,支付购买价款等共计1 500万元。12月30日,该设备经安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甲公司预计该设备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税法规定,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该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5年。假定甲公司该设备预计净残值为零,符合税法规定。
(4)2012年6月20日,甲公司因违反税收的规定被税务部门处以10万元罚款,罚款未支付。
税法规定,企业违反国家法规所支付的罚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5)2012年10月5日,甲公司自证券市场购入某股票,支付价款200万元(假定不考虑交易费用)。甲公司将该股票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12月31日,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50万元。
假定税法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及减值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出售时一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2012年12月10日,甲公司被花花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未履行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12月31日,该诉讼尚未审结。甲公司预计很可能支出的金额为100万元。
税法规定,该诉讼损失在实际发生时允许在税前扣除。
(7)2012年计提产品质量保证160万元,实际发生保修费用80万元。
(8)2012年没有发生存货跌价准备的变动。
(9)2012年没有发生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
甲公司预计在未来期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答案单位以万元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