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10年北京市西城区人大换届选举时,北京民旋饭店员工王春立等16人(均年满l 8周岁),在民族饭店登记为合法选民,但民族饭店以他们不是本地户口且没有暂住证为由未发给他们选民证,也没有通知他们参加选举,因而他们没能参加选举投票。为此,王春立等1 6名员工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民族饭店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请问:民族饭店是否侵害王春立等16名员工的选举权?为什么?

  民族饭店是侵害了王春立等16名员工的选举权,因为,按照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在选民资格上没有任何限制,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充分体现了我国选举的普遍性和广泛性。而王春立等16人都已年满18周岁,只要其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那么他们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以其在城市中没有户口或者没有暂住证等为由而剥夺其选举权利。

多做几道

  “如果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机关法案是无效的,这种无效的法案还能约束法院,使法院有义务让其生效吗?或者换句话说,尽管它不是法律,还能如同法律一样构成可适用的规则吗?这会在事实上推翻理论上已经确立的东西,这种荒谬如此明显,当然不能坚持。……应当强调的是,确定法律是什么是司法机关的权限和职责。那些把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人们,必定有必要对规则进行阐释和解释。假如两个法律相互冲突,法院必须决定哪一个适用。如果一部法律是违宪的,而该法与宪法都适用于同一案件,那么,法院要么无视宪法,适用该法;要么无视该法,适用宪法。法院必须决定这些相互冲突的规则中哪一个管辖该案。这就是司法职责的本质。”  ——摘自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书  请问:  (1)上述引文提出了一些什么观点?  (2)该案的历史意义是什么?

  论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

  名词解释:违宪

  名词解释:宪法实施

  试比较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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