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分,修改)问题:结合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分项指出李某计算的个人所得税错误的原因,并计算出正确的应纳税额。李某受聘于一家技术咨询服务公司,每月领取税后工资3600元,公司每月按规定代缴其个人所得税。(1)2015年6月1日,公司与任职8年的李某解除了聘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金100000元(该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20000元)。李某认为,自己取得的上述补偿金为补偿性质的收入,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2)2015年6月8日,李某从外单位取得技术咨询报酬50000元,将其中160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贫困地区,李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5440元[(50000-16000)×(1-20%)×20%]。(3)2015年6月1日~12月31日,将自有住房按市场价格出租给个人居住,月租金2000元。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李某认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680元[(2000-800)×20%×7](4)2015年8月,与一家证券交易所签订期限为6个月的劳务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每月为该交易所的股民讲课四次,每次报酬1000元,李某认为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60元[(1000-800)×20%×4]。
一外籍个人担任我国境内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总监,每月工资由该企业支付15000元,由外方公司支付6000美元(折合人民币40000元),该个人2013年度1~6月在我国境内工作,其余时间在境外履行职务。请确定其2013年度在我国的纳税义务。
企业于2015年底,经过清理往来账户,发现有一笔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金额8万元,企业按会计准则规定,作如下账务处理:
华芳公司于2013年1月取得信诚公司30%的股权,支付价款6000万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4000万元(假设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
某企业下设一家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2015年接到美国某公司订单,为完成订单,该公司需要一次性采购800万元的原材料,为此该公司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向其母公司借款800万元,借款期限1年——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全年支付利息48万元,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表1:各月平均权益投资(单位:万元)
华芳公司于2013年1月取得信诚公司30%的股权,支付价款6000万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5000万元(假设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
2014年7月10日股东会宣告分派股息、红利,华芳公司可获得750万元股息、红利,华芳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企业2015年1月1日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年利率为12%,其中800万元用于A车间基建工程,该车间于2015年9月交付使用;200万元用于采购材料物资从事生产经营,企业在2015年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了贷款利息支出120万元,全部计入“财务费用”科目借方。
“捐赠支出”20万元,其中10万元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5万元系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减灾委员会”;5万元系直接向某贫困小学发生的捐赠。
(2010年,修改)2015年10月,新华制造有限公司在长江贸易公司注销后收回货币资金100万元,投资损失400万元,进行会计处理时计入“投资收益”借方,并于2015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16年6月税务机关对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认为该项投资损失未经专项申报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求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到补缴入库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问题:1.税务机关要求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补税和加收滞纳金是否正确?简述理由。2.新华制造有限公司按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对此项投资损失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