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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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某中级法院审理一起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的商事案件,需委托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关于该司法协助事项,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该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委托,应通过该中级法院所属高级法院转交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B

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有权要求该中级法院就其中文委托书提供葡萄牙语译本

C

该中级法院可以请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协助调取与该案件有关的证据

D

在受委托方法院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该中级法院司法人员经过受委托方允许可以出席并直接向证人提问

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服装的合同,价格条件CIF。货到目的港时,甲公司发现有两箱货物因包装不当途中受损,因此拒收,该货物在目的港码头又被雨淋受损。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因本合同已选择了CIF贸易术语,则不再适用《公约》

B

在CIF条件下应由法国乙公司办理投保,故乙公司也应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

C

因甲公司拒收货物,乙公司应承担货物在目的港码头雨淋造成的损失

D

乙公司应承担因包装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中国甲公司向加拿大乙公司出口一批农产品,CFR价格条件。货装船后,乙公司因始终未收到甲公司的通知,未办理保险。部分货物在途中因海上风暴毁损。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公司在装船后未给乙公司以充分的通知,造成乙公司漏保,因此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

B

该批农产品的风险在装港船舷转移给乙公司

C

乙公司有办理保险的义务,因此损失应由乙公司承担

D

海上风暴属不可抗力,乙公司只能自行承担损失

青田轮承运一批啤酒花从中国运往欧洲某港,货物投保了一切险,提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因生产过程中水份过大,啤酒花到目地港时已变质。依《海牙规则》及相关保险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承运人没有尽到途中管货的义务,应承担货物途中变质的赔偿责任

B

因货物投保了一切险,保险人应承担货物变质的赔偿责任

C

本提单可通过交付进行转让

D

承运人对啤酒花的变质可以免责

中国甲公司通过海运从某国进口一批服装,承运人为乙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甲公司持正本提单到目的港提货时,发现货物已由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取。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了货款支付协议,但随后丙公司破产。甲公司无法获赔,转而向乙公司索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本案中正本提单的转让无需背书

B

货物是由丙公司提走的,故甲公司不能向乙公司索赔

C

甲公司与丙公司虽已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但未得到赔付,不影响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

D

乙公司应当在责任限制的范围内承担因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该规定属于下列哪一种冲突规范?

A

单边冲突规范

B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C

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D

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适用中国法律

B

如果中国法有强制性规定,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C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方当事人利益的,适用中国法

D

外国法包括该国法律适用法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行政机关无查明外国法律的义务

B

查明过程中,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

C

无法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应认定为不能查明

D

不能查明的,应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韩国公民金某与德国公民汉森自2013年1月起一直居住于上海,并于该年6月在上海结婚。2015年8月,二人欲在上海解除婚姻关系。关于二人财产关系与离婚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二人可约定其财产关系适用韩国法

B

如诉讼离婚,应适用中国法

C

如协议离婚,二人没有选择法律的,应适用中国法

D

如协议离婚,二人可以在中国法、韩国法及德国法中进行选择

在某合同纠纷中,中国当事方与甲国当事方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并诉至中国法院。关于该合同纠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当事人选择的乙国法,仅指该国的实体法,既不包括其冲突法,也不包括其程序法

B

如乙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人民法院应适用该国首都所在地的法律

C

在庭审中,中国当事方以乙国与该纠纷无实际联系为由主张法律选择无效,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D

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即将结束时决定将选择的法律变更为甲国法,人民法院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