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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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等申请而启动,也可以由法庭依职权启动

B

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C

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D

只有确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时,才可以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甲成立正当防卫

B

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C

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丙成立正当防卫

D

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丁成立正当防卫

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

B

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C

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

D

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甲深夜盗窃5万元财物,在离现场1公里的偏僻路段遇到乙。乙见甲形迹可疑,紧拽住甲,要甲给5000元才能走,否则就报警。甲见无法脱身,顺手一拳打中乙左眼,致其眼部受到轻伤,甲乘机离去。关于甲伤害乙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B

构成故意伤害罪

C

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D

系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

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为保护国家利益实施的防卫行为,只有当防卫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时,才成立正当防卫

B

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导致该财物被毁坏的,对不法侵害人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C

为摆脱合法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考虑到人性弱点,可认定为紧急避险

D

为保护个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也可通过损害公共利益的方法进行紧急避险

严重精神病患者乙正在对多名儿童实施重大暴力侵害,甲明知乙是严重精神病患者,仍使用暴力制止了乙的侵害行为,虽然造成乙重伤,但保护了多名儿童的生命。

观点:

①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②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③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防卫人是否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④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防卫人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结论:

a.甲成立正当防卫

b.甲不成立正当防卫

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错误的是下列哪些选项?

A

观点①②与a结论对应;观点③④与b结论对应

B

观点①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④与b结论对应

C

观点②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①④与b结论对应

D

观点①④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③与b结论对应

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B

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C

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D

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甲架好枪支准备杀乙,见已患绝症的乙踉跄走来,顿觉可怜,认为已无杀害必要。甲收起枪支,但不小心触动扳机,乙中弹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

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

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过失致人死亡罪

D

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

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

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

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

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琼斯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 

B

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 

C

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 

D

依照乙国法琼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