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是依照《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特殊公众性、服务性、金融性业务的特殊企业
由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因此其不具备独立性、盈利性、经营性等公司制企业法人特征
《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三性四自”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经营结汇、售汇业务,须银监会批准
商业银行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依法须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方可生效
代理股票买卖
买卖政府债券
代理股票资金清算
发行金融债券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商业银行可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但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商业银行不得利用拆入资金进行固定资产贷款
商业银行可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但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借用金融机构
使用空壳公司
伪造商业票据
投入集资项目
监事会
合规部门
内审部门
董事
认缴资本五千万元人民币
认缴资本一千万元人民币
实缴资本一千万元人民币
实缴资本五千万元人民币
在接受现场检查的过程中,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配合监管人员审核所在机构()的一致性。
账账之间
表实之间
账实之间
账表之间
内外之间
根据2003年12月27日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下列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职责的有()。
依法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明确界定了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原则和职责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不由总行承担,但具有单独的经营许可证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但具有单独的经营许可证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不由总行承担,也没有单独的经营许可证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也没有单独的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