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研发新的投资产品,应当制定产品开发审批程序与规范,在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产品开发之前,都应当就产品开发的背景、可行性、拟销售的潜在目标客户群等进行分析,并报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
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理财规划时,应首先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产品,并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并口头协议。
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业务时,要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客户确认栏应载明规定的风险提示语句,并要求在客户阅读这些语句后签名。
理财产品风险评估中评估主体收益类型主要包括保证收益、保本浮动收益、非保本浮动收益。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非定期检查制度,保证综合理财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与客户的约定。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低于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的理财计划。
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后,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由银监会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银行代销第三方机构产品时必须采用产品发行机构制作的宣传推介材料和销售合同,不得出现代销机构的标识。
银行应将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并对理财业务事业部风险管理的稳健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